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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钟 颐“我一个普通推销员,签哪门子竞业协议!”据报道,北京的王女士在入职前,被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
技术人员离职后,与老东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随后表面上入职一家与老东家无竞争关系的公司,而实际用工单位竟是另一家公司。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隐蔽性竞业行为如何认定?▾ 点击查看视频 ▾案情回顾张先生原在A公司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工作,离职时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阅读提示意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竞业协议,近年来出现所涉行业与企业范围模糊不清、随意扩大等现象,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进入“同一行业”“类似企业”。这不仅侵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还影响人才流动和创新。“签完竞业协议,感觉像被全行业‘封杀’了。
原标题:竞业协议:竞业还是“禁业”?竞业限制协议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律师:建议立法约束用人单位行为。某电商主播陈先生表示,竞业限制的范围近年来不断被扩大,原本只是用于限制企业高管等人员的竞业协议,如今也扩大到普通员工了。
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近日,竞业协议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报道,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遇到一个两难问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对(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