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黄洪涛《工人日报》读者来信编辑您好!2023年初,我入职南京一家技术开发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24年10月11日,由于个人原因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于当日离开公司。
4月6日,成都某公司员工刘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因为个人原因需要立即离职,但公司要求刘女士将本月的工作项目做完后再离职,否则将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刘女士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员工辞职时说走就走会遇到什么样的赔偿风险?针对刘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任性”辞职,不尽善后义务,可能会“吃”上官司,还要赔偿损失。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李某辞职后拒不完成交接工作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原标题:离职后,劳动者能“说走就走”吗?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离职意味着劳动者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离职后就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