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强化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人证的当庭调查。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控辩参与有限,不利于对质询问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对质询问规则尚不完善,仍然存在司法适用障碍。
本报北京2月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询问作为监察机关一种最常用的调查措施,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口头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言词证据。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依规依纪依法询问证人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一、询问地点可多样。
在此之前,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讲堂已经开展了《质证的技巧与方法》、《物证、书证的质证技巧与方法》等主题培训,为了更好地帮助团队在质证工作中有较大的突破和进展,智胜律法团负责人王长山律师围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进行了一场干货满满的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