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
一年之后,路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梁文锦仍会回想起自己申请个人破产的那天。2021年3月10日,深圳市民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7月19日,法院向他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这是我国境内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
去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需要多久?日前,新京报记者专访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就个人破产制度、破产疑难问题破解、纠正冤错案、优化营商环境等热点话题进行回应。
据深圳特区报,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更大层面看,放任个人债务“经年不散”,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无疑是福音,却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目前,江苏正在南京、苏州、徐州等多地法院试点“个人破产”,这就是说,欠了债但没能力还债的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的方式,免除剩余债务。那么“个人破产”试点,为什么要对债务人进行救济?会不会成为他们假破产真逃债的借口?对债权人又是否公平呢?
6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这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依法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梁先生真正实现了个人的经济“重生”。
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法院发布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指引文件,将在浙江全省的法院系统起到重要指引作用。3月1日起,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将正式实施。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据悉,《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明确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