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文章刊登在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前些天师爷读了新闻“将建涉性侵犯罪者名单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由此联想到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禁止令制度和刑法前科报告制度,还有第九修正案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都是上述举措的法律依据。
张庆立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内容摘要刑法禁止令制度曾被部分学者视为域外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的试金石,并被寄予厚望,然而,从实践看,其司法适用效果未能如愿,不仅是司法适用率不高,而且在仅有的司法适用判例中也存在问题。
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级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还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人群范围,并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