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在“十三五”规划中,国家已经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同时也逐步提高了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所以随着“十三五”规划改革工作的结束,乡村振兴战略已经实现了良好的开局。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湘潭市岳塘区某村的童某,在2007年外嫁到株洲,户籍未迁出。随后几年间,童某娘家所在的村庄因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童某却没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村里给的理由是,童某属于“外嫁女”。而童某在婆家所在村组也没有分到过土地。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
近日,南京六合区的史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反映,她原本是六合区程桥街道河南村余庄组的村民,她婚前所在的家庭一家四口是参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前些年,村集体将大家的土地统一流转出租给别人经营,但7年来,她的租金收益打了对折,理由竟然是她因出嫁,就不能参与正常分配。
本报讯(通讯员汪宇堂王峰)“我们已经拿到了部分土地补偿款。”近日,外嫁女柳女士专门给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感谢电话。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宛城区某乡甲村组实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土地调整惯例,并沿用至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