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4年5月,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某医院骨科进行手术,植入四件髓内钉,术后半年左右,开始出现身体不适及过敏反应。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王某经检测发现对多项物质过敏,包括钛金属过敏。
被告的护士长张某华碍于医院负责人的直接安排,明知原告未携带医保卡、未挂号的情形下,未按诊疗规范的要求坚持由医生接诊收治,轻信原告陈述的病情症状,根据其原用药情况,采用向病区借用药物的方法,于上午10时40分对正在等候的原告先后输注甘露醇、静脉滴注头孢噻肟钠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