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工伤行政确认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平谷法院近五年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刘先生从事保安工作,在换岗期间不幸猝死,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换岗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保安公司的诉请。
劳动者工伤,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甚至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之后发现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能否要求补齐?基本案情刘某在灵宝某养殖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标题: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能否停止工伤待遇法律咨询热线: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事故,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此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因为存有异议而提起了行政诉讼,欲否认工伤认定结论。
远超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她在乘车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全身多处骨折。杨某英是重庆綦江区某管理所绿化养护工作的临聘人员,事后人社部门认定,她此次伤害属工伤,由管理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当职工发生事故后,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提出各种理由否认工伤,法院对这些理由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