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4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