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 /制图作者|郭建新 杜潇潇责编|张晶正文共1812个字,预计阅读需5分钟▼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审查相对人合理信赖代理权外观时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可通过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对相对人应尽的谨慎义务进行判断,再根据主观标准予以校正,综合认定相对人是否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匹配的谨慎注意义务,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
建工领域普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情形,实际施工人、项目工作人员以施工单位名义、项目部名义或者虽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常造成行为人与合同实际相对人不一致,引发大量的表见代理纠纷,因承担责任主体不一,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究竟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取决于代理是否真实、行为人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和证据意识等。
基于私法自治、利益衡平及风险分担等民商事法律原则,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既能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提供合理化、正当化的归责基础,亦能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无权代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常常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而相对人常常以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诉辩双方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及认定产生激烈搏弈。
“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术语,没怎么学过法律的朋友可能不太熟悉,但是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特别是交易一方“存在”公司的情形,存在之所以打引号,因为您觉得可能是在跟公司交易,但是由于该自然人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公司可能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您的交易目的可能就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