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近日接受咨询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笔者注意到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但在认定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时,却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小张和出租人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吴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小张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吴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张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1000元,小张要求小吴支付该费用,小吴不同意。
来源:山东高法 在金融借贷中,夫妻一方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在另一方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代为承担债务之后,是否有权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的夫妻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被界定为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