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十次以上”的认定——《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库编号:2024-18-1-221-001)》解读刘伟玲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龙明浩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涧溪人民法庭庭长、审委会委员、一级法官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不断增
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相关案件呈“井喷”态势,除了少数案件在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及其分工查清且上、下游犯罪人事前通谋、意识联络明确等情况下,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外,绝大部分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