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1月24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文件,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履行好本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适度兼职,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