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未成年人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运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参与各方的民事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小白和小贾均系某中学学生。
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在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后,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资料图: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运动,意外伤害也因此时有发生。图/新华社中学体育课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另一当事学生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担不担责?
【案例苑】 ●案情: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及其监护人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在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体育运动产业的蓬勃发展,健身运动已经成为“全民参与”的重要活动,然而在健身运动中却屡屡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小编将与大家聊聊,在健身运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时,我们应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孩子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上体育课时受伤,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