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1999年被除名,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吗?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咱们的工作工龄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对于部分朋友来说,如果是被公司单位除名的,那之前的工作工龄还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比如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并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因为有些地区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所以从1992年开始,参保人员的工作工龄就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了,如果没有缴费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工作工龄就不可以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