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郭某入职莱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郭某向莱西某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确认公司已告知本人缴纳社保事宜,因本人不愿在本地区购买社保,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不要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等。
4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富某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社保、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工作不满六个月离职当月工资不发。过了试用期,富某因公司不缴社保提出离职,起诉要求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