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变更登记流程和操作等涉税问题。对此,申税小微梳理了六个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误区,一起来了解下吧!01误区一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正解股权“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并不是只有主动出售股权才是转让。
2018年我与中国公民赵某、汤某约定在中国成立一家贸易公司,按照当时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自然人共同成立公司,我们便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以赵某、汤某的名义成立贸易公司,我持有公司股权由赵某代持,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记。
个人股权变更“一件事”税务操作来啦~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取得《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后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何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取得《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