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张治中审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工作需要,从事绿化工作,工作地点为济南。
本期作者丨李娇西田各庄法庭丨法官助理劳动者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乙公司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薪资变更以及休假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地点,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向谁主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呢?
市民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半,但是中间换了一家公司和我签合同,但是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我要求经济补偿时可以按照3年半来主张吗?”本期嘉宾阮芳洋 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阮芳洋律师首先明确,这位市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时可以按照3年半来主张。
遭遇交叉用工,操作工疑惑:“我是谁的员工,谁是我的老板”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人受伤离职该谁担责?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关系规避用工责任打错了主意,实际需承担连带责任阅读提示混同用工会造成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等问题。
我们都知道被公司辞退或非个人原因离职,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注意事项我在之前的几篇文章里都有详细说明,不再赘述。现在有一种情况,如果同一个实际控股人旗下的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是否能够要求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