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小区会设立架空层,但因架空层权属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也层出不穷。据湖南高院10月18日消息,常德一房产公司聘请小李(化名)为职工,却有11万元工资未结清,双方便达成协议,将架空层车库作为工资抵债。那么,架空层权属开发商吗?小李能如愿得到架空层车库吗?
来源:天山网天山网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裴蕾报道)2018年,刘某与甲开发商签订了《甲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车位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随后,刘某支付了转让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交接车位。
最近很多今日头条网友咨询《立正说法》,如何判断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呢?其实,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其实已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地下车库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售出、附赠、出租的方式决定。可以看出,地下车库产权的主动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的产权由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共同商定,合同中没有明确商定的话地下车库则归业主共有。
来源:典型案例圈 1、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
随之,小区停车位成为了紧俏商品,停车位不仅实用价值极高,在某些地区,停车位还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在相关案件中,对于地下部分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司法观点较为统一,即地下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开发商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