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原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我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树亮以“《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为题,从《解释》的制定背景、《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的主要变化三方面进行了讲述,并逐条讲解了新旧司法解释的变化。
原标题:“两高”出台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整合现行相关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次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体性解释,引入了诸多重要、具体的新规则,为依法、精准、有力惩治涉税犯罪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唐燕2024年3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圈,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