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撞坏交通设施不报警、不处理若无其事地离开现场你以为撞了就撞了不!不 !不!你逃不了交警的“法眼”他撞坏限高杆后,选择“逃跑”“叮铃铃,叮铃铃”3月19日21时57分,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高架路大队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响起。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无驾驶资格的义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梁某与覃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义某驾车逃离现场在距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小巷处观望经交警大队认定义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覃某、乘客梁某无责任之后,
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