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早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早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