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16日讯(记者 马祚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带押转贷”了。记者了解到,浙江金华10月16日推出的这项新业务可以让购房者不用为了结清商业性房贷自行筹款周转,从而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目前南京尚未推出房贷“商转公”业务。
在日常生活和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能解决我们资金周转方面的困境。但如果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再转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呢?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知道李某无钱出借,便提议让李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并承诺每月给李某利息2万元。
民间借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但如果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行转贷,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又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人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出借?
每经记者:包晶晶 每经编辑:魏文艺继“带押过户”之后,“带押转贷”也出现了。10月14日晚,据“金华发布”官微,自10月16日起,浙江金华全市实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首次推出“带押转贷”方式,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经济负担。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将对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这是在14日央行发声调降存量贷款利率后的首个地方性的“转贷”鼓励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