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未成年人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运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参与各方的民事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小白和小贾均系某中学学生。
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在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后,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资料图: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运动,意外伤害也因此时有发生。图/新华社中学体育课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另一当事学生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担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