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2 号第六条规定,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