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的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 、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江苏# #遗产# #遗产继承#1988年,江苏的徐某和周某离婚后,1岁多的女儿小周跟随母亲生活。此后,小周和父亲再也没有见过面。2003年,周某患病,由其4个兄弟姐妹照顾其生活起居并支付医疗费用,直到2010年,周某去世。
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翠湖边的老人董建财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一套38平方米的房屋及数十万元银行存款。因其生前未立遗嘱且无继承人,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五华区民政局担任董建财的遗产管理人。为妥善处理遗产,五华区民政局于2月28日发布公告称,若为老人的继承人,可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终身未婚,再加上父母早年间已离世,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白氏姐妹是黄某的表姐妹,她们说:“黄某早年失业,之后就没有收入来源,依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1997年,黄某的父母相继去世,我们和她一同为老人家办理丧葬事宜,此后,她便靠父母留下的财产和我们的接济生活。”
下个月起房产继承有新规啦具体有哪些变化呢?事关你我!赶紧来看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就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