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政务服务”发布消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依法登记上牌,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
近日,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惠及面,公安部部署自11月4日至12月2日在全国分三批全面推广应用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其中,南京、徐州11月4日起启用,常州、南通、连云港11月18日启用,淮安、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2月2日启用。
前阵子,南宁公安“智慧警务”又一创新便民项目——车辆和驾驶人电子信息功能上线!目前驾驶人、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电子信息认证,仅限持有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或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人员进行认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