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老李本以为自己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没想到意外受伤后,公司竟称老李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甚至还表示工程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企业能用这样的方式“甩锅”吗?近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劳动力市场上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尤以用工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居多。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严庆龄就参与了一起因用工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例。日前,王先生来到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怎么办?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经由两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一份《雇佣协议书》,同时对劳动者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出了工伤却以“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通州法院用一审判决告知这家单位,这种小心思,实在是想多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大小新闻客户端2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日前,市民刘先生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称他去年夏天在芝罘区一家工地施工过程中,在地沟埋设钢管的时候把手指骨节挤断了。事发后,包工头说能尽快处理好此事,结果至今半年多时间过去,竟然不承认此事并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