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因虚构简历入职,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被单位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该公司诉求。据了解,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乌鲁木齐市民张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前阵子,公司发布了一则招聘人力资源主管的信息,要求应聘者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力资源方面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提供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者隐瞒的,则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 情 简 介马某于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管理经理,工资为26000元/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马某本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注明学历为大专。马某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文件中写明,如员工存在学历造假,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明于2020年9月向甲公司求职,提交了个人简历,填报了《面试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贸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表格下方的员工本人声明部分载明:本人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接受甲公司对上述填写资料做背景调查,小明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时,发现尚在试用期的员工虚假填报工作经历,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虚报工作经历的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元的诉请。
用人单位在背景调查时发现尚在试用期的员工虚报工作经历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报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看看法院怎么判↓↓↓员工虚报工作经历被开除法院:公司并无不当吴某经过应聘获得了北京X保险公司的offer。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批企业用工管理相关的指导案例,涉及企业诸多痛点问题,社会和企业关注度极高,这里采用“指导案例+合规指南”的模式,不仅以案释法,而且进一步提供管理的合规操作指引,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者还是相关学者研究,都有帮助。
求职简历适度美化是提炼优势,合理展现自我,但简历“造假”的性质则截然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劳动者简历或学历造假,因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苑】●案情:隐瞒自己的工作履历应聘,是否算对应聘公司的欺骗呢?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2022年4月,沈女士在网上应聘某公司职位,所投简历中仅有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4段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