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早在1999年便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即在第62条作出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并一直延续至2020年新修订的版本中。
鲁法案例【2024】754(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06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李某将宅基地(继承取得)一处作价3.2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3.2万元并在该宅基地上重新建设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