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些许小事吵得不可开交,2022年两人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刘先生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双方还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4日电(郭钰红 林华杉)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及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2018年12月4日,刘某与林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小林。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李华峰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该如何分担?分担方式是否可以更改?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女方想要更改抚养费的案件。案件中,陈女士与高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于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名为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