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最近接触到一些【固定总价合同争议裁判的案例】,觉得挺有意义的,就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总结出来跟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如下: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会如何裁判?
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3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2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3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在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高估冒算、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更甚有“中标合同价内容”同当时“招标施工图纸内容”严重不符等情况,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包人以发包人在发包时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为由,主张因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属于承包人设计范围,或属于承包人涉及范围,但构成对承包人的要求的,应于支持,但因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发现设计缺陷,或者在发现设计缺陷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而导致扩大的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