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毕业季,很多年轻人都要完成从学生到职场新人的身份转换,而其中重要一环就是租房,“安居”才能“乐业”。但往往有人为了居住舒适,对租来的房屋进行改造,遇到这种情况,出现损失由谁来担责?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对于承租人是否可以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出租屋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近期,凤岗镇三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接了一起涉及商铺租赁权益的复杂纠纷,该纠纷源于凤岗镇三联村商业街一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权益争议。常年旅居海外的房东房某,一直通过委托林某管理其在国内的物业出租事宜,与承租方李某就其中一间商铺退租及间墙费用问题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