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润驰律所 作者/陆奇桐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内容提要】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实施的是非真实的经营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双方形成了中间人“在前台找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谋利”、双方共享收益的模式。
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 艾萍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事
日前,衡阳市纪委监委对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力谋取“居间费”3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1.原衡阳市医保中心主任张建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居间费”等问题。2008年至2019年期间,张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开展医保转投业务、提高保费标准、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医保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从中收受或索取“居间费”共计64万多元。
本文由康诺医疗器械产业园·财务托管中心友情提供,转载请标明出处。现如今,有能力、有渠道的都会选择自立门户,专注某一特定领域的大多选择创办企业来发展个人事业。但也有一部分人,他们不想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利用人脉资源开展自由职业,其中居间服务便是其主打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