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164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
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1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