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很多法律界的同仁称居委会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因此得出居委会不能够封控小区的结论。诚然,这段表述原则上没有问题,但是却忽视了另外一个角度,即居委会是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实行封控措施的。
其实社区居委会从定义上来讲呢,就是居民自治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应该通过选举产生,和村委会差不多,但是目前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就是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首先是要通过公开招聘,录取后才能在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选举,选举成为居委会主任或者委员,没有参加选举的统一是社区服务站普通社工的身份,但是不管有没有参加选举,只要是公开招聘录用的社工,所有待遇都是相同的。
随着小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居委会建立小区微信群能更便于管理和服务小区居民。但是,当有人在群里发布过当言论时,作为群主的居委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作为群主的小区居委会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原创 徐树杰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居委会“协助行政负担过重”是当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实现其法定功能的主要障碍,法律规范无法因应实践中行政职能的扩张。协助行政职能制度供给不足和理论研究的缺乏,使得居委会协助行政职能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
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居住在社区,但是平常很少有人会关注社区事务,更少有参与社区活动。一旦有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特殊情形发生,波及到居住的社区,社区居委会这个最不起眼的基层社会组织往往就会被推到公众面前,不少人还会把他们误以为是政府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