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工资取个生活费等“别名”,就可以逃避劳动关系了吗?律师提示,劳动者有证据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条件”,就能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阅读提示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模糊事实劳动关系。
月度项目费到底是工资还是报销款?日前,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审理了一起由项目费用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某于2021年7月1日入职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主创景观设计师,每月工资为税前6000元。
我于2016年1月1日收到某公司《聘书》,写明我将任市场管理部经理一职,每月工资1.4万元,每月按公司财务制度提供合法票据后可报销金额为7000元。同年2月1日,我正式入职公司,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工资“详见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