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11条第1项规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在当事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存在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是会严重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就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对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纠正。在众多申请再审的理由当中,其中非常有效的手段和理由就是提交新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确立了申请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其中第一项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事由既实用又常用,笔者就多次通过该事由获得了较好的再审代理效果。在此,笔者分享“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自认规则进行了完善与补充。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8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中“新证据”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在参考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特点在于侧重对“新证据资格”的审查。
来源:【《法律适用》杂志】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专题研究:聚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栏目,第64-82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作者简介及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