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走进民法典,转载请注明来源本号及《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一书证据,对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类诉讼极为重要,是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存在较多规定。
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行政诉讼类案件存在多样和复杂性,涉行政诉讼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上,具有不同于民事举证规则的优势证据优先原则,这点既是行政诉讼有别于民商事诉讼的特征,也是普通民众观念中对于行政诉讼的难度所在。
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
前 言我们在法院判决书上经常能看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表述,且法院最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遇到原告证据不太充分时(为便于撰文,本文仅针对举证责任在原告的情形),主审法官有时也会“私下劝导”原告先撤诉、等进一步收集好证据后再起诉,以免“一诉定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