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001、《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案件“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司法解释+理解适用+参考案例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01、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而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即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量保修金属于暂扣的一部分工程价款,并不属于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保护的范围,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
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表了两个意见,明确表示“《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但在此之前,关于实际施工人如何适用《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判决结果差异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