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上述规定系针对有效合同约定情况下对于工程价款利息计算的规定,汤成文与刘林如签订的《正太广场P轴以北建筑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第9款约定工程价款延迟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2%标准给付,该约定实质是刘林如如延期付款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上述承包协议书无效,该约定亦应无效,则应视为双方未就利息计算标准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