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 政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