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体系之基础——德国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是所有现行部门法的基础。基本法不能通过简单的政府决定进行变更,而必须由联邦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现行有效的基本法只能通过一项新的基本法决议才得以失效。联邦德国基本法自1949年3月8日生效,并自此完全有效。
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的德国宪法,是所有现行部门法的依据。基本法的修改不能通过简单的政府决策来进行,而是需要联邦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现行的基本法只能因新宪法的诞生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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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历史上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即在整个世界的空间范围内,通常出现若干法律文明区域,不同文明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呈现出差别较大的面貌,而同一文明区域中不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则往往具有较大的类比性,似乎属于同一个“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