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先后出台的《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和《教人【2011】8号》文件,是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处置和解决民代教师问题的政策性文件,有了这些文件的指导,全国各地的民代教师问题在19世纪末基本顺利的解决。
1987 年 11 月至 12 月,山东省率先为 1985 年 10 月以前开始教学的民办教师建立档案。地方学校在 1987 年 12 月认定民办教师时,并未严格依照《85 鲁教人字 116 号》文件执行,而是简单地以 “认定时间” 在 1985 年 10 月之前或之后来确定民办教师资格并建立档案。
最终还是没有“代转公”的经历者,通过细致了解和切身体会,原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享受这些政策:教龄的统一认证:参考“信用”合同、工资凭证、学校或教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任教学校保存的课程表、学校日誌、中期期末学生考试成绩汇总表及同事证明和学生的证言等材料进行教龄认定。
关于原民代教师,教人(1997)32号文件说“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教人(2011)8号文件说:“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
1982年,不管是原来的民办教师,还是对办教师,另外还有代课教师,统统都参加了民办教师整顿,统一参加考试,考试结果分三类,语文数学双及格的,发红皮证书,语文数学一科及格的发绿皮证书,两科都不及格的,辞退下岗。
从1980年开始,国家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整顿,凡是1979年之前登记在册,国家承认为民办教师,从1980年,经过三年的考试,凡是成绩合格的,都发给合格证书,后来又对民办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教育学和心理学,三次考试没有合格的,九不发民办教师合格证书,也就没有资格参加培训,最后全部辞退。
未转正的民办教师,如果是自行离岗,那是自我选择,不存在冤不冤。如果是在政府公布了民办教师停止招用的时间节点之后,以民办教师的名义参加工作,就不会被国家承认是民办教师,不管是那个级别招用的,根据上位法原则,理所当然的会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