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宁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子,二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男子对女子百依百顺,主动送手机,帮忙买单。可不到一个月,女子却说,愿意和男子“谈一辈子的恋爱”。这让男子无法接受。屡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手机以及帮助买单的钱。女子不干,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新京报讯(记者 李阳 徐杨)3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
通过多年的案件积累,张荆总结,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19岁懵懂女孩经媒人介绍认识24岁的男孩,两人见面第1天确立恋爱关系,7天后订婚,同居30余天后怀孕,在第487天分手,男方以未能完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婚约红包及订婚宴费用共计206850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6月5日,湖南邵阳大祥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男女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及男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的合意,法院认定男方的转账行为均属于赠与,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男女分手后,曾经的“恋爱经费”还能要回吗?近期,一男子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同居关系纠纷案件。2018年3月,小亮(化名)与小珍(化名)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