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竞技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在打球途中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基本案情:2023年7月22日晚,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期间原告持球纵身上篮,被告在篮底跳起防守,双方身体接触相撞,原告摔倒在地。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1日是“国际篮球日”。如今,篮球比赛的形式愈发多样,如随处可见的街头篮球、校际间篮球友谊赛和登上热搜的“村BA”等等。篮球让人领略运动的魅力,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打“野球”时受伤引发的维权纠纷案件。
中学生在一场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被好友碰撞受伤,好友和学校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对这样一起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篮球比赛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篮球活动深受很多人的喜爱,但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因自行参加打篮球而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4月10日,南都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判决一名因打球而受伤的男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驳回其要求赔偿的诉请。资料图。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