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同时废止了《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表述“一逗到底”和土地类别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和形式逻辑混乱的原因,在如何理解、执行该法律条款时,存在着较大分歧,特别是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指导性或指引性观点,须达成共识方能准确执行,本文就此提出如下探讨管窥之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