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拆迁补偿的复杂法律体系中,非农业户口子女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最高法院的实际判例,深入探讨非农业户口子女在继承宅基地后,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首先这里要明白一个情况,那就是你的户口一改变性质,你就没有权力继承或者是使用宅基地了。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是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对宅基地是有使用权的,当户口迁出农村后,也就意味着不是该村集体成员,所以不能对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也所以不能对宅基地进行继承了。
那么户口已将不在农村,但是村子里却有房子的人们,在和村并居时还会分配到安置房吗?其实这几年农村宅基地已经确权,无法再自行买卖,所以现在对于没有农村的户口,但是却有房子的人,只有居住的权利,但是却不可旧房改造,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以后和村并居工作的实施而做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