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下称《装配式建筑定额》)的部分计价规定予以调整(详见附件)。
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