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2年,吴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私自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吸收资金1.38亿余元用于民间借贷,后因尚有6400余万元无法返还投资款,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近期,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对锦融卓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昊数字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浙江拢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锦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瑞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及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孙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公司成立至2015年10月,闫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名义招聘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构公司经营投资纪念钞、邮票等收藏品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与王某1、李某、王某2等105名集资参与人签
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华越公司、乐享家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期间,该公司先后与丁发某等150余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00余万元。